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以Z微信公众号为载体开展合作,其合作方式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以及Z微信公众号的属性与价值应如何认定。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在出资类型、经营模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呈现出特殊性。然而,就其实质而言,本案各方之间仍契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共同商定
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就Z微信公众号的诸多重要事项达成了共同商定,如LOGO设计、收入分配方式等。并且,在Z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明确宣称该微信公众号归属于四人。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原、被告均已明确表达了合伙的意愿,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
共同出资
鉴于微信公众号特殊的经营模式,其并不以资金等实物出资为必要前提。而是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通过撰写文章投入智力成果,或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以此为微信公众号积攒人气、挖掘商机。在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发布文章、开展招商活动、进行引流等方式为Z微信公众号创造收入,已然履行了出资义务。
共同管理
原、被告共同对Z微信公众号的经营事项进行协商决策。他们借助公共邮箱进行文章审核与业务洽谈,且邮箱密码由四人共同掌握。各方对收入均享有查看、管理以及协商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Z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活动是由各方共同参与并决定的。
共负盈亏
Z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发表软文或好物笔记的形式获取广告收入。原、被告针对收入是否全部存入公共账户以及如何进行分配展开了讨论,并且实际上已对部分收入在四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同时,明确Z微信公众号对外不存在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以劳务形式出资,合伙经营Z微信公众号,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经营活动,按照约定分配合伙财产,共担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本案各方之间构成合伙关系。鉴于本案各方均同意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13日终止,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首先,Z微信公众号具备鲜明的独立性。微信公众号作为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在设立之初仅仅表现为一组数据。随着账号名称的设定以及账号主体的确立,它便拥有了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特性质。
在本案中,Z微信公众号拥有专属的标识、清晰的栏目架构,以及独特的运营理念与文化内涵。它既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所搭建的运营平台有所区分,也和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截然不同,展现出显著的独立性。
其次,原被告对Z微信公众号具有充分的支配性。尽管微信公众号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中,但可以通过为账号设置密码的方式,实现对微信公众号运营的有效控制,从而防止他人对微信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随意修改、增添或删减。
在本案里,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凭借密码进入Z微信公众号的后台,能够自主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Z微信公众号进行全面管理,充分体现了他们对该公众号的支配能力。
最后,Z微信公众号具备财产的价值属性。从运营实际情况来看,案涉各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Z微信公众号上倾注了辛勤的劳动,从而使其产生了相应的劳动价值。
从经营方式角度而言,本案当事人通过Z微信公众号发布引人入胜的内容,成功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进而使其具备了传播力和影响力。这种传播力和影响力为广告商带来了购买力和宣传力,使其具有了广告投放价值。
从盈利模式方面分析,随着平台功能的不断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到了持续拓展,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身。
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Z微信公众号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来宣传商品,以此获取广告收入和导流收入,展现出了显著的商业盈利价值。
综上所述,微信公众号是一种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在合伙经营期间逐步累积形成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对其进行合理分割。
关于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评估,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该方法依据以往的盈利状况,假定公众号仍按原状态持续经营,进而估测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经评估,截至2017年7月13日发生争议时,Z微信公众号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然而,自评估时点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合伙关系终止期间,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包括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传播力和影响力以及智力与劳动成本的投入等。因此,在确定Z微信公众号的最终价值时,应当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Z微信公众号运营状态的间断致使其未来发展趋势变得模糊不清。Z微信公众号自2016年1月开始运营,于2016年7月实现盈利,至2017年7月期间,累计收入达300余万元。但在2017年7月13日各方发生争议后,Z微信公众号停止更新,直至2017年12月24日才恢复运营。在此期间,该微信公众号的收入显著减少,商业盈利价值遭受损害。
其二,Z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和传播力的降低导致其广告投放价值随之下降。原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涉入诉讼,且在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该公众号遭遇封号处理。粉丝数量从2017年7月13日发生争议时的94700人,降至2018年6月13日合伙关系终止时的83790人。这使得该公众号为广告商带来的购买力和宣传力明显减弱。
其三,Z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的减少导致劳动价值相应降低。微信公众号的价值,除了取决于一般资产评估时所考虑的客观因素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本案中,各方合伙关系终止后,运营主体由四人变更为一人,这导致劳动成本增加,进而使得相应的劳动价值减少。
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截至2018年6月13日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本案各方均同意由赵某继续运营该微信公众号,赵某需向尹某、袁某、张某分别给予85万元的折价补偿。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独立性、支配性与价值性等显著特征。当微信公众号成为合伙运营的标的时,在合伙关系终止之际,应对其价值进行合理分割。
在确定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时,虽可借助收益法对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但还需紧密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自身特性。综合考量诸如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况、影响力与传播力的动态变化,以及其对智力和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多方面影响因素,从而得出合理的价值判定。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