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印发的《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东莞将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差)三个等级。
燃气企业若被评为C等级,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对其重新进行燃气相关活动及办理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事项,严格审查监管。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根据《办法》,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良好行为评价S1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S2两部分组成。S1不设满分上限,基础分值定为1000分。信用评价得分S=1000+S1-S2。
其中,企业良好行为包括:承担社会责任、重视研发投入、获得优秀表彰;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差)三个等级。评价得分为1100分及以上的,评价等级为“A”;评价得分为900分—1100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B”;评价得分为900分(不含)以下的,评价等级为“C”。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燃气企业有在《东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良行为)》中违法情节分类为“特别严重”的不良行为,则年度综合评价直接评为C级。这些“特别严重”的不良行为包括: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等等。
此外,燃气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燃气事故,信用评价结果也直接评为C级。
将C等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市城管局将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燃气企业实施差别化服务和管理。
其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燃气企业,实施正常管理;在东莞市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燃气企业,实施从密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两次。
此外,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燃气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对其重新进行燃气相关活动及办理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事项,严格审查监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一年一评,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开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市城管局还将把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平台,并提示有关部门对相应市场主体发送提醒函或采取相应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市城管局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