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6日,XXXXXX等相关公司联合发布公告称,现XXXX原因,已引发融资方经营管理出现不确定性,部分产品本金、利息未按期兑付。公司将协同管理人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对全部产品、产品附加抵押物、保证担保的清点、盘查;立即与融资方核对产品兑付情况并要求融资方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及现有预期收益;必要时第一时间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救济措施。对于本次突发风险事件,本公司再次承诺将不惜一切代价采取措施控制、化解现有风险状况,与投资人共同渡过难关。本公司已建立投资人接待工作组。从全部公告内容分析,这家公司延期的股权和债权产品,资金主要投向3家公司。该公告中,说明了产品不能兑付的原因是因为实控人的个人原因。公司全力在化解危机。此次为北广投事件。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荆华律师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应当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免责的依据。管理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与刚兑无关,亦不影响资管计划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未完成清算,虽然投资损失金额不能固定,但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可以确定,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法院认为管理人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但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为避免投资人诉累,法院先行就私募管理人的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判决私募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成后十日内赔偿投资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
荆华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中,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签订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本文仅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联系方式等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