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22日讯(通讯员 裴波 记者 张可)近日,吴先生向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映,其所就职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650元,而克扣的原因是自己和公司对于下班打卡时间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执法人员联系到了单位负责人,将双方约在一起作进一步调查。原来,该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下午6:00,吴先生每天下午6:00准时打卡下班,而公司却认为其下午6:00打卡算早退,不能拿全额工资,只有在下午6:01打卡才算正常下班。双方当事人在争执中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合同规定、考勤表记录等资料,并未发现劳动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执法人员向争议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普法宣传,用人单位负责人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执法人员要求用人单位:一是把克扣的工资返还劳动者,二是以后下午6:00准点打卡不能再算成早退。公司负责人表示接受,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公司也及时支付了吴先生剩余的650元工资,双方矛盾得到了化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