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王先生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反映称:10多年前,他低价将村子分给自己的一块宅基地私下卖给好朋友李某,而李某并不是该村的村民,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专门召开村民大会告知宅基地不能买卖。
为了解决这件烦心事,王先生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当初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并按法律规定返还房屋。官渡法院、昆明中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双方买卖协议书无效,但房屋并没有返还。王先生说:“判决后,实际问题没有解决。”
村民私下将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
王先生在起诉状上说,他是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村民,2004年,他向村小组申请永丰村A1-10号宅基地(占地面积81平方米)使用权,并向村小组支付了40500元宅基地使用费。2009年,他认识了金马街道办公职人员李某,李某自称是城管的,他们相识后,经常在一起吃喝。相处过程中,李某得知他在村子里有一块宅基地,就想买他名下的宅基地盖房子。
双方协商后,决定以8万元卖给李某及其妻子,双方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宅基地转让后,村子统一规划为村民建房,因李某夫妇不是本村的村民,建房款以王先生的名义交给村小组,建房过程中,李某夫妇先后投资28万元。建设过程中,整个村子建房项目烂尾,李某夫妇反悔,要求退还购买宅基地及建房款共计36万元。
王先生说,后来,村子里烂尾楼恢复重建,双方又签订继续建房协议。2019年9月13日,永丰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的情况,村小组召集村民开会,明确告知不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不能买卖。
两级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于是,王先生找到李某夫妇,并传达村小组会议通知,不能买卖宅基地,双方协商处理买卖宅基地的事,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李某夫妇告到官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宅基地和房屋。
官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了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建议另案起诉。
李某夫妇认为,他们买了宅基地后,进行了投资盖房,应该认定《转让协议书》有效,便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夫妇的上诉请求。
买卖无效却没要回房屋
当王先生拿到官渡法院和昆明中院的胜诉判决后,又将李某夫妇告到官渡法院,要求返还房屋。
庭审中,李某夫妇的代理人认为:虽然两级法院判决《转让协议书》无效,王先生和李某夫妇双方存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才被认定无效。但是,李某夫妇投资了建房,对该房屋享有100%的所有权,至今,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书确认王先生享有该房屋的100%的所有权。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协议,被告应当返还基于协议所取得的财产,但鉴于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又对所取得的财产进行了修建、装修。目前原财产已经发生变化,并且被告对诉争的房屋权属具有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其所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于是,官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李某夫妇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审理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近日,记者来到涉案房屋现场。永丰村村民的房屋都是统一规划建设,争议房屋位于小区大门口,位置优越,争议房屋转租给一家个体户经营宾馆,一楼商铺被二手房东转租。
王先生说,官渡法院、昆明中院都判决《转让协议书》无效,却判决不支持返还房屋,没有解决实际问题。他决定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李某接受采访时说,10多年前,他买了王先生的宅基地,又投资盖好房子,没想到对方想反悔,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他尊重法院的判决。
如今,房屋的水电、卫生等各种费用,都是以王先生名义缴纳。王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李某夫妇建房投资可以由第三方作价后,由王先生补偿给李某夫妇。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郭明鉴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