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以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镇江市检察院办理的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为江苏唯一案例入选。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由他人牵线联系到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在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讯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提供虚假资金流水,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上游供货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公司,从而取得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贸易公司则从中收取高额开票费。同时,为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洪某某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又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手机出口外贸合同,并通过借货配单方式,从他人手中租用“道具”手机冒充外贸合同中的手机进行虚假报关。最后,由周某控制的公司用上述单证手续向镇江市国家税务局虚假申报,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2亿余元。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某某、周某等人、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单位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深圳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亿两千六百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单位镇江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等被告人和深圳某贸易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