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高新分局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移交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分局迅速指令花园路派出所成立专班、着手侦查。经查,安康某建筑公司法人周某某承包一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工期结束后,拒不支付77名工人薪资,共计80余万元。2024年1月,在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周某某仍拒不支付。
目前,周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高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