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村集体分给村民的树,种在村民自家承包山林里,找人砍掉来卖钱,为何砍树人却因此受到了“刑事+民事”双重处罚?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了这一案例。
2022年7月,被告人阳某、成某得知某村村民谭某要将集体所分山林的林木砍除,用于栽种油茶树。成某遂提出以每车6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批林木,由自己负责找人砍伐、运输,阳某则负责现场监工,每运送一车树到商定好的堆积点,成某支付阳某200元的提成,三人达成协议。后成某又与该村其他两位村民达成同样的收购协议。
2022年7月28日至8月8日,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树并将砍伐后的树木运输到堆积点进行售卖。经鉴定,被采伐林木245棵,面积6.11亩,蓄积28.86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4855.6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8455.9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阳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两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节气候、保持生态平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资源一旦遭到破坏,通常恢复难、影响久、损害大。因此,我国对森林的保护管理施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滥伐林木。即使是林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树木进行采伐时也必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并遵守采伐限额和规定,从而防止过度砍伐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本案中,成某、阳某向村民收购集体林木后,虽然取得了林木所有权,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成某、阳某还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