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法院已一审判决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8日收盘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该时间段投资者已有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