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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反诈中心接到上级下发的“涉诈”手机卡线索,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常某、侯某通过买卖手机卡以此帮助诈骗组织提供前端支持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从中牟取利益。警方锁定常某住址后,立即开展抓捕,并顺线追查,一举将其同伙4人全部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常某、侯某等人,在明知手机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多张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并以每张卡350元的价格收购其他人员手机卡,非法获利两千余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出借、出租或者是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表现形式。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员多数系初犯,且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尤其是不少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没有收入来源,在消费主义的诱惑下,看到出售两卡即可赚“快钱”的消息不惜铤而走险。
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叶某经朋友介绍,以为提供几张银行卡便可以赚“轻松钱”,后在明知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2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转入上述卡内。
经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0年,某大学在读学生马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售于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而其提供的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