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24号,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其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贸易背景审核不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罚款3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