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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会费没退怎么维权?在微信群参与团购环球影城半年卡和特价门票被骗怎么办?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遭虚假宣传,业主还被开发商威胁,如何维护权益?本报社成立近10年间,不少市民联系本报反映自己遇到了难题,记者常常听到他们说“不知道如何解决,不知道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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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期
本人于2024年3月10日在通州区某超市购物,回到家以后发现该超市售卖的可口居然过期一个星期了,本人找到该超市,收银员让本人给老板打电话,结果老板理直气壮,315期间就这么大胆的售卖过期食品吗?
法律科普:1、如果买到过期饮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2、食品安全法如何规定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如果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保留证据
如果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留存好购买凭证、支付记录,保留好过期食品的实物证据。
2、及时主张权利,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销售者主张的权利“退一赔十”,即退还过期食品全部购物金,并要求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明确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也就是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
另外,如果因为误食过期食品造成身体不适,还可以就医药费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若损失金额较大的,不再适用10倍商品价款赔偿,可以直接适用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主张权利的方式及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权利的途径包括直接与销售者协商、消协或行政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案例分享
通过案例检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入库编号为2014-18-2-084-001的案件,和本次的读者经历十分相似。
案情比较简单,原告孙先生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先生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超市认为销售过期食品不是故意行为,也不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十倍赔偿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作为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商业主体,没有及时清理超期货物反正进行销售,已经明显违法,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先生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后,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就适用十倍赔偿的“明知”情形进行了规定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
食品安全法如何规定
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和公共安全的的问题,即使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经营者也会面临大额处罚,甚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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