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车主荀某诉称,2023年7月15日,其丈夫雷某驾驶大货车,行至唐县境内时,追尾前方一半挂车辆,致雷受轻伤,大货车严重损坏。
事故经交警认定雷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车辆损失险24.6万元,且不计免赔。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是故特向法院起诉。
【审理】
庭前,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大货车进行损失评定为23.1万元。另,产生评估费1.6万元,施救费0.3万元,已超保额。
2023年12月20日,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致使大货车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80%,考虑机动车修复后的功能性、经济性、实体性贬值,公估公司推定该车全损并无不当,且公估公司已经合理扣减残值损失,故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项主张予以采纳。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荀某各项损失计24.6万元。
(陈少勇)
后记
通过此案,告诫广大司机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另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只有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才可推定为全损,即人们通称的“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