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在此发布
3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法院提醒每名消费者
要关注自己的消费权益,
在受到不法侵害时,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录
守护消费权益
案例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预付卡未使用金额
——原告杜某诉被告包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3
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
——原告邢某与被告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案例1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被告包某系朋友关系。自2022年1月起,杜某和包某多次进行生意往来,截至2022年5月,包某尚欠杜某14000.00元。2022年6月,包某实际负责的美容美发店开业,包某与杜某约定由其为杜某办理VIP预付卡,用卡内金额抵顶上述欠款,预付卡内的金额是14000.00元。2022年10月27日,杜某到包某美容店内消费1622.00元用于购买店内美容美发产品,卡内尚有余额12378.00元。2023年2月12日,包某在朋友圈发布店面出兑信息。数日后杜某来到包某店内却发现其店面已停业。杜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包某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和利息。本案中,包某经营美容店期间,杜某将其对包某的债权14000.00元转化为在其店内办理的预付卡数额,其后包某关停美容店致使杜某未能消费,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包某向杜某退还预付卡中的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以装修、停业、出兑为理由关停门店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本案中,包某关停美容店,致使消费者杜某在其店内办理的预付卡无法使用,损害了杜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判令经营者包某退还美容卡内款项,保护了消费者杜某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营造了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理性购买商品预付卡,在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时应注意保留书面或电子转账凭证,及时记录消费信息,确保消费者维权之路更顺畅。
案例2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五爱服装城经营一家服装店。2019年上半年,王某某开始在其服装店内向他人宣传并出售其从网上购进的没有购货凭据、生产厂家不明、没有相应检验合格证明的猫头减肥食品即“KITI果蔬压片糖果”,继而开始通过在微信中发布宣传广告并以快递邮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对象包括通辽市科尔沁区的刘某某、赵某某及其他不特定群体,且许多购买者向王某某反映服用猫头减肥食品后存在厌食、口渴、失眠等不良反应。2021年10月,因王某某采购减肥食品的上家被查处,公安机关向王某某调查核实“猫头减肥食品”一事后,王某某明知销售对人体有危害、存在安全隐患的猫头减肥食品系违法行为,仍没有就此罢手,并自行在网上采购减肥食品的外包装盒、包装袋,组装成“猫头减肥食品”,继续在服装店和微信内进行宣传、销售至案发。经检验,被扣押的猫头减肥食品内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它通过抑制神经对特定物质的吸收,降低食欲,增加能量消耗,降低脂肪积累量,常常会引起心悸、心跳加速、失眠等身体不适症状,容易使服用者出现心血管疾病和肝肾功能问题,严重者可能会危及生命。2010年,我国就已全面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对网络平台的“网红减肥药”和朋友圈等无正规来源和无明确成分的减肥药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广告,以消耗健康为代价追求美丽的做法切不可行。更重要的是,要调整心态,不要过度身材、容貌焦虑,美不是瘦,美是自信、健康、有活力。同时,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有关商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销售更应合法经营,切勿为钱财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害人又害己!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隐患,社会危害性巨大,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3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原告邢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智能购买及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为邢某住宅提供智能产品全屋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保服务;邢某应支付合同价款20000.00元,根据最终需要,设备配置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邢某应至少提前15天预约备货、上门安装调试,某公司在备货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上门安装调试,确保如期完工。
合同签订后,邢某按约支付了20000.00元,某公司进行了全屋智能产品的安装设计。2022年4、5月份,邢某联系某公司预约安装,由于自合同签订至预约安装的时间较长,此时某公司已不再代理智能产品,虽然该公司安装了部分产品,但已安装的部分未能实现承诺的全部功能,尚有价款为7597.00元的产品没有安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邢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智能购买及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某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应解除合同。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邢某服务费10000.00元;驳回原告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邢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智能购买及服务合同》(附产品清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某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应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所附产品清单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公司应退还邢某10000.00元。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家居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