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概述:事前审查为核心,筑牢合规第一道防线
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四大核心监管制度之一,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监管共同构筑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防线。与其他监管制度不同,其核心特点是“事前审查为主、事后追责为辅”——企业在实施并购等集中行为前,需先向监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若未依法申报擅自实施,将面临反垄断调查与处罚。
近年来,随着国内并购及跨国并购交易的日益活跃,叠加2020年底以来中央强化反垄断执法的政策导向,事前审查与事后追责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企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合规重视程度已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申报核心要点:前提、流程与审查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由反垄断执法二司具体负责审查)申报,未获批准不得实施集中。以下是企业需重点掌握的核心内容:
(一)申报前提: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
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核心判断标准是“控制权发生变化或转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通过收购股权、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实践中,企业合并、股权/资产收购、新设合营企业等行为,均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需重点评估。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以下简称《申报规范》),控制权判断需综合考量股权结构、董事任免权、经营决策主导权等多重因素(具体可参考《申报规范》附录中的控制权判断因素清单)。
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满足以下两项核心标准之一即需申报:核心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120亿元,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同期中国境内营业额均≥8亿元;核心标准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40亿元,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同期中国境内营业额均≥8亿元。需注意,《申报规范》明确了营业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含纳入与剔除范围),企业可参考规范附录中的计算指引准确核算。
特殊申报与豁免情形:根据《申报规范》,除上述核心情形外,还需关注两类特殊情况:①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可主动申报;②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如为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的集中等),可免于申报,但需提前向监管部门核实豁免适用条件。
(二)申报与审查全流程:清晰指引少走弯路
谁来申报?——明确申报义务人:合并类交易,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类型交易,由取得控制权或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一方申报,其他方配合。多项义务人可委托一方申报,但委托不免除其他方责任;若义务人未申报,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主动申报。注意:为收购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工具)不宜作为申报人。
何时申报?——把握关键时点:法律未规定具体申报日期,但核心要求是“实施前获批”。实操中,因申报需提交签署版集中协议(如合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建议在协议签订后、交易交割(如工商变更登记)前完成申报。
申报材料怎么备?——按规范清单准备:《申报规范》明确了申报材料的核心清单和填报要求,企业需重点关注:①基础材料:申报表(普通案件或简易案件专用申报表,可参考《申报规范》附录模板)、集中协议及补充协议、参与集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等;②核心说明材料:交易背景与目的、相关市场界定说明、控制权变动分析、营业额计算说明等;③简易案件额外要求:需提交简易案件适用条件说明,且材料需符合“双二十”审查的简化要求(申报材料从3份减为2份,填报信息从44项减为38项)。建议企业准备材料前对照规范附录清单核对,避免因材料缺失或不规范延误申报。
申报过程有支持?——商谈与在线提交渠道:根据《申报规范》,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若有疑问,可提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商谈,获取针对性指导;申报材料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智慧监管系统”在线提交,系统将实时反馈材料接收状态和补正要求,提升申报效率。
审查流程与时限:审查分为“立案前阶段”和“正式审查阶段”,正式审查含初步审查(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进一步审查延长(60日)三个环节。其中,简易案件立案后30日内可审结,普通案件最长审查期限可达180日。
简易案件vs普通案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简易案件办理(审查效率更高):①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各方市场份额合计<15%;②上下游关系各方在对应市场份额均<25%;③无关联市场各方在相关市场份额均<25%;④境外新设合营企业或收购境外企业,且相关主体不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⑤原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转为单一或部分方控制。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可能产生不利竞争影响的,按普通案件审查。
审查重点与结果:监管部门主要评估交易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核心关注:相关市场份额与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审查结果分为三类:①无条件批准(绝大多数案件,尤其简易案件);②附条件批准(需企业落实结构性措施如资产剥离、行为性措施如禁止滥用优势等,以消除竞争隐患);③禁止(极少数案例,如2021年虎牙与斗鱼合并案,因无法有效消除竞争损害被禁止)。
三、风险警示:未依法申报的后果与执法现状
(一)什么是“抢跑”?——未依法申报的认定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俗称“抢跑”,包括两种情形:①未提交申报即实施集中;②已提交申报,但未获批准就擅自实施。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抢跑”情形是:未取得反垄断批准就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法律后果:处罚严厉,代价高昂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违法实施集中将面临双重追责:①行为纠正: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直至恢复集中前状态;②罚款处罚:若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无竞争损害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实操中,多数案件以罚款结案,仅个别案件被要求恢复原状(如2021年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
(三)执法现状:高压监管常态化
自2020年底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未依法申报的执法力度空前加大。2021年总局开出107张罚单,是2020年的8倍;初期重点监管平台企业,要求平台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报告,目前已累计开出上百张平台企业罚单,仍有大量案件在调查中,监管高压态势持续。
四、实操解惑:申报常见难点与误区澄清
误区1:交易双方无业务关联、市场力量小,就不用申报?澄清:是否申报仅取决于“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和“是否达到营业额标准”,与业务关联度、市场规模无关。业务关系和市场力量仅影响审查程序(简易/普通)和实质结果,不影响申报义务本身。因为事前审查的核心是“防患于未然”,不以假定交易违法为前提。
误区2:分步骤交易可以拆分申报或规避申报?澄清:执法机构对分步骤交易的审查极为严格。若各步骤交易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将被认定为“一项完整的经营者集中”,需在第一步实施前整体申报,拆分交易无法规避申报义务,反而可能构成“抢跑”。
误区3:未申报行为超过2年追诉时效,就不会被追责?澄清:不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未依法申报的集中行为,只要未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如未注销合营企业、未退还股权),就属于“继续状态”,无时效限制,随时可能被追责。
误区4:少数股权收购不会构成经营者集中?澄清:不一定!控制权认定不以持股比例为唯一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明确了控制权判断的多维度因素,包括股权结构、董事及高管任免权、经营决策(如预算、投资、核心业务规划)主导权、章程或协议中的特殊约定等。即使仅收购20%股权,若能单独否决目标公司的年度预算、高管任免等核心经营事项,仍可能被认定为取得(共同)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若达到营业额标准,未申报即构成违法。
五、监管赋能:审查机制优化与企业合规支持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持续优化服务、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主要举措包括:
创新监管机制,提升审查效率:2022-2025年在5省市试点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2025年8月起转为正式委托;构建“1+3+7”智慧监管体系,实现审查全流程在线运行;推行简易案件“双二十”要求(申报到受理≤20天、受理到审结≤20天),简化申报材料(从3份减为2份,填报项从44项减为38项),试点三年累计委托审查1288件,平均受理和审结时间仅16.9天、17.4天,大幅提升并购效率。
完善规则体系,统一审查尺度:修订申报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并购成本(15%-20%的中小并购无需申报);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等文件,明确审查规则;制定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尺度;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形式系统整合了申报条件、材料、流程等核心要求,配套提供申报表模板、控制权判断因素、营业额计算方法等附录资料,大幅提升了申报要求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企业规范申报提供了明确指引,进一步保障了审查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强化合规服务,护航企业发展:业务系统新增无条件批准案件、简易案件公示查询功能;开展海外反垄断风险指导,举办“海外反垄断大讲堂”、编纂OECD国家法律制度简述,助力企业“出海”合规。
六、典型案例警示:这些“红线”不能碰
案例1:新设合营企业未申报被罚2021年,百度与吉利签署协议设立新能源汽车合营企业(双方共同控制),在未申报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完成工商登记,两公司分别被罚款50万元。 警示:新设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若达到申报标准,必须事前申报,“先登记后申报”属于典型“抢跑”。
案例2:合资经营未申报遭处罚2019年,小桔智能与比亚迪签署协议设立合营企业(滴滴持股35%、比亚迪持股65%),同年11月完成工商登记前未申报,两公司分别被罚款50万元。 警示:无论持股比例高低,只要构成控制权变动,就需履行申报义务。
案例3:股权收购未申报被罚175万元2025年,湖南零食很忙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股权并合并为“鸣鸣很忙”,未依法事前申报即实施集中,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款175万元。 警示:消费零售等民生领域的并购交易同样受严格监管,未申报的罚款金额与企业规模相关,处罚力度不容小觑。
合
规
提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