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3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室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责令该单位于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正,2025年1月3日复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火灾隐患短时间内不能立即改正,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1月28日,支队针对上述副食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
2024年12月23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室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正,2025年1月3日复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对该副食店经营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法制审核后,2025年1月28日,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并全程录音录像。
对加油站处罚后,支队加强指导和宣传,督促负责人积极整改,该单位已于5日内将问题整改完毕,支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查处理由及结果
因天津市某加油站配电室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单位为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对现场的火灾扑救也将造成影响,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支队充分利用此事件,联合属地政府对周边商铺进行普法与宣传,全面提升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排查隐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