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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等待期满确诊疾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本案是吉林省高院审结束的一起保险再审纠纷案,就涉及该问题。
保险公司不服王某理赔一案,主张再审,提出王某在等待期内(2015年2月11日)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属于“发病”,应适用免责条款。
对于合同中“发病”的理解,包括“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无需确诊。
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再审!
法院认为,该定义对投保人不利,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若依此解释将显失公平。关于“发病”定义:本案合同中对“发病”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非医学专业的被保险人理解。若将“发烧”等常见症状也视为癌症前兆而免责,违背常理与公平原则。
不能仅因身体出现异常就免除保险责任,必须证明该异常与后续所患重大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即王某胜诉,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