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砍行道树致路人重伤
近日漳州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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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下午五点左右,一商户朱某带着电锯爬上梯子,修剪店门前的一棵绿化树。认真修剪树木的朱某没有注意到,不远处的刘某正骑着电动车载着家人朝这个方向驶来。就在枝丫断裂的一瞬间,刘某骑着电动车恰巧也来到了树下,事故发生了:断裂的枝丫砸在了刘某身上,刘某的车辆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刘某被树枝压得动弹不得。朱某及家人被突如其来的事故吓懵了,而后在附近居民的帮忙下才将刘某救出。
龙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吴静婷:
“朱某看到门前的绿化树因为枝叶过于茂盛,已经影响到店面的视线,就抱着侥幸心理擅自修剪树木。而且没有做好安全布控,只是让他的儿子在树下帮忙看着而已,结果在修剪过程中,意外发生了。”
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朱某在擅自砍伐树木过程中未尽安全义务致人重伤,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被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吴静婷:
“提醒大家,路边行道树属于公共财产,擅自修剪属于破坏行为。确实需要修剪的,可以向当地负责绿化树管养的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派出专业修剪人员或者队伍进行修剪作业,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漳州融媒记者/黄秋生
通讯员/王志超 吴静婷
编 辑/白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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