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市时财务资料查三年,股权问题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合伙人退出六年还会影响公司上市,涉及四种情况,下面通过四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合伙人对上市投反对票
合诚技术
创始人和C共同合作多家公司,并有业务往来,可是后来竟被合伙人阻拦上市。
在合诚技术申请上市前,创始人持股58%,C持股7.4%,两人在员工持股平台还有部分股权。
2020年开始筹备上市,合诚技术曾把闲置厂房租给C创办的其他公司使用,可能担心影响上市想提前收回厂房,但C不同意。
C还要求把他在员工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改为直接持股,但公司觉得调整持股平台股权需要全体员工签名,而持股员工有近百名分布在各地,找这么多人签文件可能影响公司上市进度,不同意调整。
结果在2022年5月召开关于上市的股东会会议上,C对全部议案都投反对票,也不出具股票锁定期等承诺。
虽然股东会获得的同意票比占达到92.6%,但这样肯定会影响公司上市。
幸好经过半年协商后,终于在2022 年 11 月达成和解,双方各退一步,合诚技术不提前收回厂房,C也同意不调整持股平台的持股。但员工持股平台的股票承诺锁定期三年,而涉及C的股票只承诺锁定期一年,这样能行吗?
公司在2023年3月申请上市,经过问询后,最终在2024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最终没能达成和解是不是以后都上不了市了?所以选合伙人要谨慎哦。
而有的公司,合伙人都已经退出了,还会影响公司上市。
二、合伙人退出六年后影响公司上市
绍兴拓邦新能源
三位创始人于2011年成立公司,2017年二股东把36%股权转让给另两位创始人后退出了,股权转让价格是1元/注册资本,36%股权转让价格是18万元。
二股东退出六年后,公司在2022年12月申请创业板上市,中介机构想找退出六年的二股东访谈当年退出事宜,但二股东拒绝接受访谈,只是短信回复“毫无争议原本清爽”。
2.1 被问询,二股东股权转让退出的原因,定价公允性,不接受访谈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他们回复说,当时公司发展前景不明,二股东在公司业绩爆发前夕低价退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为1.03元,价格合理。
被问询后再次联系想访谈,但他只短信回复“股权转让均已结清无争议,不存在代持及纠纷,事实本无需重申”。
中介机构认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2 还被问询,二股东离开的具体原因、转让股份后履历情况等。
丙短信回复,他退出公司未从事其他工作。
2.3 后来公司被现场督导发现股权转让异常
(1)股权转让价格问题
现场督导发现,净资产为1.6元/注册资本,而不是问询回复说的1.03元,就是相差60%。
而且当时二股东在邮件中明确表示,公司业务有所起色,盈利能力有所提高,营业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并不是问询回复说的“发展前景不明”。
(2)查邮件发现,签完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后,还在沟通丙退出的问题。
就是倒签协议?而且实际付款时间也晚于协议约定时间。
从法律上,只要各方同意,协议倒签或晚付款都没有问题。
但申请上市时出现这样的情况,容易被怀疑信息披露不实,这样就比较严重了。
(3)现场督导发现,股权转让前三位创始人已存在矛盾和分歧,并不是问询回复说的说的“和平无争议”。
最终,公司在2023年9月撤回了上市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转让价值明显偏低,容易被怀疑存在股权代持或者隐瞒其他情况,对股权清晰有影响,从而影响上市。
而且二股东退出时部分股权是卖给实控人,影响实控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和控制权稳定性,也直接影响上市的。
合伙人已经退出六年还影响公司上市,而且六年前的邮件还被查到。
三、合伙人退出四年后影响公司上市
尚水智能
2012年三位创始人共同成立公司,股权比例是6:2:2。
2016年大股东与二股东发生分歧,但当时没有分手,融资时三位创始人都与投资人签了对赌回购协议。
2019年公司发生亏损,投资人要求三位创始人回购股权,但创始人没钱回购怎么办?
2020年引入上市公司大股东代替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两位小股东拿到1000万元套现退出。
之后开始筹备卖给上市公司,但到2022年上市公司收购失败。
2023年公司自己申请上市,可是在2020年退出的两位创始人中,有一位创始人A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股权代持。虽然在2014年进行了代持股还原,但11年前成立公司时并没有签股权代持协议,申请上市时也没取得当时的资金流水和其他付款凭证。
A从公司退出后做了另外的其他公司,而当年帮他代持股的B也在他的公司持股和工作。
公司申请上市时,证券想找他们两人访谈核实,但三次快递访谈提纲都被拒绝了,去实地走访A、B两人所在的公司,只见到B,而B表示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愿进一步接受访谈。
被问询两人不接受访谈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实在是没有办法,他们只好登报发公告,提请A、B如果有纠纷就赶紧主张。
后来公司已于2024年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2025年改去申请创业板了。
四、合伙人临阵退出导致上市失败
中联云港,合伙人临阵退出影响上市
四位创始人于2011年5月成立第一家公司,当时D为大股东持股39%,CEO为二股东持股30%。
三年后有一人退出,剩下三人于2014年成立第二家公司中联云港,经过调整后CEO成为大股东持股54.91%,D是二股东持股24.07%,三股东持股21.02%。
2016年用第一家公司上新三板,把中联云港变成第一家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2018年1月从新三板摘牌,调整股权架构,准备改用中联云港申请上市。
2019年7月,中联云港申请科创板上市,CEO直接持股31.55%,D直接持股12.75%,还有间接持股。CEO担任董事长/总经理,D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但在申请上市过程中,收到第二轮问询的第二天D就辞职了,这种情况肯定无法继续上市了,半个月后公司于2019年10月撤回上市申请。
两个月后,留下的两位创始人和两家投资人共同收购D的全部直接持股,按照4.3亿元估值共为5500万元。两位创始人花1900万元,红杉和另一家投资人共花3600万元。
而公司在2018 年12月拿红杉等融资1.23亿元时,投后估值7.53亿元,也就是这次股权转让价格只有一年前融资估值的5.7折。
在2020年4月完成股权交易,公司又在2020年7月第二次申请创业板上市,这次虽然过了交易所,但去到证监会还被问询二轮,又于2021年8月撤回上市申请了。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问题:
(1)二把手退出是否满足实控人两年没变更的规定
2018年在新三板挂牌时确认CEO是实控人,2018 年6月三位创始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以过半数股份表决权的意见为准。
2019年7月申请科创板上市,实控人从一人变成三人,时间不足两年?
2019年10月,D辞职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剩下两人签补充协议延长一致行动的有效期。
2020年7月申请创业板上市,实控人从三人变成两人,时间不足两年?
他们回复问询说符合上市要求,从2018年以来,CEO一直是最近 2年内持有和实际支配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而D辞职前担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可是,实际人没有变更是这么理解的吗?
去到证监会还两次被问询,请进一步论证“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结论准确、合理、充分,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真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这是硬性要求,公司的情况明显不符合上市规则,最终在2021年8月撤回了上市申请。
(2)二把手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被问D具体负责的业务内容,客户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比,离职后这些客户的合作情况,公司收入的变化等。D及一起离职的副总等人是否签有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所以临上市前有董事或高管离职都可能影响公司上市,而D离职前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3)二把手辞职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异议等。
他们说D离职是因为合伙人经营理念分歧。
D主张注重与地方政府合作,一线城市数据中心资源较为紧张,也应注重对二、三线城市资源进行开发,由集中在北京及周边区域快速拓展至全国区域。
但公司现阶段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运营数据中心,主要客户为一线城市的大型互联网客户,由租赁—投资+租赁、合作共建—自建阶段推进数据中心建设。
可是,招股书说将使用上市募资的12亿元在山西大同阳高县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并不是一线城市?
去到证监会还被问询,经营理念分岐点是否合理,D辞职并退股的原因是否真实、客观。
(4)准备上市二把手为何还低价退股?
他们说如果上市实控人的股票要锁定三年,而且每年能够减持的股份有限,难以满足D创业所需资金要求,因此二股东选择上市前退出。
而投资人购买他的股份上市后也要锁定三年,投资人要求一定的折价,所以低价转让股权。
但D卖股权所得5500万元交税后,将27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13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500万元投入他创办的公司。
就是大部分拿去买房和理财,只有500万用于创业,又被问询。
他们又说创业的新公司资金投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仍处于创业起步阶段,多余的资金投向于房产和理财产品,系其现阶段对资产配置的安排。
(5)其他问题
被要求披露前后文件表述相互矛盾的原因,请核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核查工作底稿。
要求披露买方的合伙人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购买股份的原因及资金来源,与公司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代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为规避同业竞争等。
如果只是实控人变更不满足两年没有发生变更的条件,只需要等够时间就可以再次申请上市了。
但如果其他方面披露不实,而且还有其他问题也较难解释清楚,以后想上市可能会比较困难,红杉等投资人已于2022年退出,就是回购了投资人的股权?
前面介绍了与合伙人有关的四个案例,合伙人投反对票、合伙人低价退股、合伙人曾采用股权代持后退出、合伙人临上市时退出等,有的退出六年后还会影响公司上市,而股权代持发生在11年都还会影响上市,提醒注意三点。
本文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设计,上市前股权问题排查和优化等服务。
管理专业出身,25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曾帮百亿营收企业解决股权问题,他们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找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