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投资是2014年4月2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087。建信投资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建信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建信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投资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建信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建信投资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建信投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建信投资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建信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九)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鸿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鸿鑫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资管(代表鸿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资管稳利睿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盛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一)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提供的知瑞1号资管产品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知瑞1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安联保险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保险资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2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知瑞1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二)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提供的知瑞2号资管产品的《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知瑞2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安联保险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保险资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2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知瑞2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三)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恒信盈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变更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2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四)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昆仑信托提供的昆仑嘉成018号信托的《昆仑嘉成系列018号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昆仑嘉成018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昆仑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昆仑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昆仑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2H23302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昆仑嘉成018号信托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昆仑信托(代表昆仑嘉成018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五)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信达澳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信达澳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信达澳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十六)国元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元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元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元投资提供的审计报告([2025]京会兴昌华审字第000339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元投资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国元投资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国元投资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因此,国元投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国元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元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元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元投资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元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元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元投资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国元投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元投资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元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上海源泰事务所关于南方润泽科技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