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3月12日消息,厦门信达公告,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作出的(2023)闽 02 民初 25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矿产品包销协议》、《金矿石购销合同》、《锌矿石购销合同》、《锌精矿购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被告格尔木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履约定金及货款共计 3.7 亿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吴小丽以 6 亿元为限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格尔木胜华追偿;如被告格尔木胜华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被告吴小丽、吴小平各自持有的易扬集团有限公司 99%和 1%股权行使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7 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格尔木胜华、吴小丽、吴小平应向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的主要部分 191.63 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