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数据翔实、案例丰富,“江苏案例”“江苏做法”频现,引发代表热烈反响和强烈共鸣,体现了江苏法院以能动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扎实举措。
强化知产司法保护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江苏着力打造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样板区”,法院更是一如既往地扛起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
“在加快产品创新迭代步伐过程中,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在努力为企业构建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新品车间主任、生产管理部部长林田中说。
林田中表示,镇江法院聚焦“创新创业福地”城市定位,当好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者,连续三年荣获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甘露奖”,奖牌背后是镇江法院人沉甸甸的付出和不懈的努力。
绿茶香里说“枫”年。记者了解到,“金山翠芽”是镇江特色优势农产品,荣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在去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镇江中院主动作为,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赴镇江南山茶林研究所,共同为“金山翠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基地”揭牌,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乡村振兴相融合、共发展。
法官们走进茶叶种植基地,向茶农了解茶叶种植、采摘情况,面对面释法,零距离答疑解惑。就“金山翠芽”产业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座谈时表示,探索形成保护合力,持续优化提升涉商标授权、标识使用等法治保护水平,加快推动镇江茶产业健康高速发展。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好比阳光雨露,润企无声。
不仅如此,镇江法院还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沃得农机公司名称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某农业机械商贸公司等5家企业在淘宝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农机玻璃及配件,并在多个商品链接标题及页面标注“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且在拖拉机、挡风玻璃等商品上注册“沃得”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似的数十个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该案向社会宣示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鲜明态度,以司法捍卫创新驱动发展。
推动区域司法协同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沪苏浙皖法院推动区域司法协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注入法治动能。沪苏浙皖地域相邻、人缘相亲、文脉相连、生态相依。江苏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重要的一环,江苏各级法院为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司法动能。
近年来,江苏法院与沪浙皖法院深化金融、环资等司法协作,建立长三角海事执行联盟,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法庭,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27日,沪苏浙皖四地高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
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江苏法院不仅有先进做法,更有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把案例工作作为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融入审判实践常抓不懈,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注重通过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过案例助力建设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平衡器的作用,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审判执行工作,聚焦劳动者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居住权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发布案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在“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案”“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老人超市拿鸡蛋猝死案”等案例中,江苏法院依法公正裁判,让法、理、情高度融合,让是非曲直透彻分明,让正义正气充分彰显,努力把司法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通过案例助力建设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的维护作用,依法平等保护长三角地区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仅去年一年,江苏就有3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案例,4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通过案例助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积极创新有利于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在胜科水务等污染环境案中,针对污染环境企业赔偿能力显著不足的情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创造性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方式,实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有机统一。
用准用好民法典 遗产管理巧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用准用好民法典新制度新规则,以公正司法引领风尚。
全国人大代表、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门机班副大班长褚锋是一名坚守在港口一线的工人,见证着“水运江苏”的勃勃生机。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孤寡残障老人遗产指定管理案,令他印象深刻,这起案件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自古以来,关怀老人、敬爱长者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褚锋说。
案件中,80多岁高龄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障人,父母双亡,亦未成家。孤身一人的他,生活自理成为最大的难题。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多舛的人生道路上,有那么三个人成了他生活里的光。
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他们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师傅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因杨师傅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便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日夜陪伴,毫无怨言。为了让老人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用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
2017年,杨师傅因病被送往太仓某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病友们都特别羡慕他,有这么孝顺的三个“儿子”。2021年,杨师傅在康复医院病故,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他的丧葬事宜,还将杨师傅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区的集体塔灵内,每逢祭祖等纪念日,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
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与杨师傅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在杨师傅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顾氏兄弟三人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据了解,我国原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的到来,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在杨师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主体,顾氏兄弟三人很难实现“适当分得遗产”,而遗产管理制度则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