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00—204号)作为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2日
隋某某利用网络
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200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隔空猥亵 强奸 阻断传播 网络保护综合治理
【要旨】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在互联网传播扩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信息、阻断传播。检察机关要能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各方协同发力,共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某,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害人刘某某,女,2009年2月27日出生,学生。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随后多次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2022年2月8日、15日,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隋某某还以传播照片、视频相威胁,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得款人民币840元。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人民币5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获。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本案证据,隋某某最初系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裸体视频发送供其观看。收到被害人照片、视频后,认为被害人易哄骗、好控制,继而又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后实施强奸行为。本案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隔9天,具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隋某某的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隋某某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方向,督促进一步查清隋某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
审查起诉及处理结果。202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