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就出资到位了?律师:可以,不过别想太简单
新公司法第48条说,股权和债权能用来出资,其中的债权出资,目前的实操中多见于股权投资中,就是投资人借钱给目标公司,公司业绩达到了,借款转化为对公司的出资,俗称债转股。我们团队这阵代理了一起辩论赛,就涉及到债转股,给大家分享一下:
A公司开始发展不错,经过了两轮融资,后来经营不下去了,还负债累累。债权人作为正方找到裁判,向反方投资股东发起了辩论,辩论的主题就是“投资股东是否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偿还A公司债务。”
正方辩手称:A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反方投资股东认缴了500万,没有实际出资,现在A公司欠正方几百万货款,反方要在不超过500万范围内还钱。
反方辩手称:投资方股东是通过债转股出资的,有转账流水、投资协议、股东决议、审计报告等等可以证明,500万是真金白银的出资了,规则没说实缴出资必须登记,既然如此,投资方股东没有任何替公司清偿债务的责任。
裁判:这500万是不是出资了,反方提供的证明不太充分,正方得分高于反方,支持正方的主张,即反方要在不超过500万范围内替A公司还钱。
目前,投资方股东已经找上诉裁判来辩论。债转股这种交易方式,实践中比较普遍,新公司法实施后,我们认为,债权出资经过评估登记等程序,发生类似于A公司这样的争议辩论赛应该会减少,对吧。
好,我是特律师,一起学习新公司法怎样契合商业与现实,行大道,少走冤路少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