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房屋拆迁话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期,部分房屋因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强拆且未予赔偿的现象引起了公众热议。当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拆且不予赔偿时,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对待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孟祺洪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子,帮助委托人常军取得胜利。
案件事实
常军在浙江温州有一处面积为23平方米的房子,该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正当常军一家人想着怎么配合项目改造,能置换到什么样的房子,能拿到多少补偿的时候,他家的房子却被镇政府说成是违法建筑,并在2021年9月下旬被拆除。
在京康律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孟祺洪律师的代理下,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被当地法院确认违法。然而,虽然房子的“名声”保住了,但镇政府却像个没事人,既没有对自身的强拆行为表明态度,也没有对常军的损失作出赔偿。
京康律师风采
在孟律师的指导下,2023年10月初,常军向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依法赔偿房屋及自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过渡费等费用,同时申请对常军及家庭成员进行安置,并对房屋内的装修、物品损失进行赔偿。镇政府于2023年10月8日签收后,至今没有给常军书面回复,常军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事情发展到这里,常军简直是哭笑不得,问孟律师这事接下来是不是该起诉到法院。孟律师告诉常军先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拟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寄给市政府。复议过程中,镇政府振振有词,称案涉房屋是常军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予以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需进行赔偿的合法权益。常军要求镇政府对其违法建筑组织进行赔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孟律师已预料到镇政府的这一套说辞,早在复议申请书中写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与其针锋相对。其中,复议申请书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中镇政府的拆除行政行为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镇政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涉案建筑是否合法,对于合法建筑包括视同合法建筑应予赔偿,对于违法建筑则不予赔偿。常军向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镇政府收到后应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决定,但是镇政府至今未作出回复,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孟律师有理有据,论述充分得当,任凭镇政府如何狡辩也无济于事。最终,市政府采纳了孟律师复议申请书中的代理意见,决定责令镇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除代理律师外,文中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