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天传的沸沸扬扬的,北京女企业高管语言羞辱和驱赶开除员工的事件中,我们深深感觉到劳动者的法律弱势,以及职场霸凌。但是如果仔细去思考这位女高感的言语,如果除掉那些羞辱的语言。确实,她所说的仲裁方法,和她讲述的法律,就是成立的,并没有夸大,也并没有歪曲解释。
在劳动法中,试用期6个月可是合法的,不过前提条件是,企业需要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年及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要求员工试用期6个月。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利用劳动法的这个规定,同员工签署三年的劳动合同,然后设定试用期6个月。在这6个月中,一方面企业可以按照试用期的薪酬来发工资,一般对比正式公司都要打折,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利用这半年时间,将员工考察的清清楚楚,避免未来错误用工。本来劳动法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设置,可以让企业更长期的雇佣劳动者,维护劳动用工的稳定性。但是没有想到,却被钻了漏洞。
除了上面的做空子方式之外,还有一些季节性用工的企业,也利用这一条钻漏洞,他们签署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然后在六个月内让员工干完活之后,就以这种或者那种的理由辞退员工不进行转正,员工碰到这样的公司,也是有苦难言。
当然按照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也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但是我国的劳动法是按照工作期限来补偿的,那么不满6个月,工作期限的最多也只能赔半个月。再加上一个月的通知期,劳动者最多也只能拿到1.5个月的补偿金,而且补偿金额可能还是按照试用工资的基数来算,这对于企业来说压力大大降低。
此时再反过来理解这位北京女高管的做法,就明白她为何有恃无恐了!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赔偿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如果企业不认可,还可以你有劳动仲裁和法院来拖住员工,我们想想一点,劳动者仅仅工作了5个月的赔偿能有多少?员工能经得公司的拖延和打官司的时间成本吗?
就此事件,有的律师讲了一个理论上的结果,根据法律安排,员工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维护利益时,个别案件并非只有2N赔偿的选项。假如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法院支持相关诉求,公司的违法成本将会加大。不过真的想问问,到目前为止,法院实际案例支持了多少这种诉求呢?其实这就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如果认真,那可是只交了律师费了!
在失误操作中,如果劳动者被辞退之后,能够得到2倍的赔偿,已经是很好的了,而且也一般都要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拉扯和纠缠。目前实际看到的情况,就正如视频中北京某企业女高管嚣张的说,“你去劳动仲裁啊,你去法院起诉啊,我们一审二审慢慢判,拖你个3年5年”。
真正的实物操作中,如果企业不给员工补偿,或者不按法律补偿。员工去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假如企业真的如这位北京某企业女高管所说,进行了各种纠缠,进行了各种拖延时间的诉讼,最终劳动者可能真的熬不起啊。因为这将耽误自己重新工作的时间,这将要花费极大的精力,前面可能还要垫各种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最终劳动者都会接受所谓的协商方案,也就是说同资方达成和解。这种和解虽然节约了自己劳动者的时间,但是就要让渡利益给原雇主。也就是说,最终劳动者接受的方案,肯定是小于2N赔偿的。但是这起事件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事件,这也提醒我们的劳动法还得持续优化,针对那些企业用功时的恶意违法和主观违法,,是不是还得制定一些惩罚性的条款?来防止一些不良公司钻漏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