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假记者敲诈勒索获刑
记者是代替广大民众第一时间接触新闻事件,并将事情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的人,素有“无冕之王”之称。但总有一些心术不正之人,冒充记者,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23年9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武某某来到原平市某村,在拍摄了挖机挖土装车的照片后,冒充记者打电话向当地乡镇领导反映该地存在私挖滥采情况,该镇工作人员出面协商处理此事未果。3日后,石某某以在媒体曝光此事为要挟,向该村村长索要现金6000元。因害怕报道后产生负面影响,当日19时许,村长郝某某来到指定地点将6000元现金放在武某某车内,但因怀疑对方身份,郝某某当场报警。侦查机关于次日扣押了上述现金6000元,并于同月11日发还被害人。9月8日,二被告人另行赔偿被害人6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记者身份向他人勒索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在犯罪中起从属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报告,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记者身份,以“报道”被害单位存在负面新闻相要挟,使被害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拿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新闻媒体行业的工作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
忻府区法院贯彻“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利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新闻媒体行业秩序。同时,法官郑重提醒,生产经营活动务必要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只有自身无懈可击,才不会给不法分子留下漏洞。如若遇到类似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及时留取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遭受损失
来源:忻府区法院 山西科技报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