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说开完发票之后再来拉货,但是一直没有来拉……其实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他说按照10%的税点付钱给我,我便同意了……现在我认罪认罚,愿意退回我非法获得的40万元”陈某向检察官忏悔道。
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代替其兄弟经营管理A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其间,该公司多次出售原煤给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B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但在2017年10月31日、11月29日,为非法获利,陈某同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B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B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许诺按照10%的税点支付“开票”费,最终陈某安排会计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含税金额达400余万元,税款数额合计为50余万元,货物名称标注为泥煤,陈某获得开票费用40万元。
承办检察官在讯问陈某时,陈某企图通过之前与B公司的真实的原煤交易掩盖后面四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后,陈某最终坦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及时退缴非法获得的40万元。
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也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交非法所得的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涉案人员陈某的行为就是为他人虚开,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企业在享受社会资源红利时,也应该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依法纳税、依法用工、商业诚信等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切不可贪图不法利益而做出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兴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