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让离职员工签保证书,催不回货款就得自掏腰包;企业自行降价销售,说好的员工奖励金基数只能跟着“缩水”……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而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以及相关的劳动纠纷近来频频被爆出,引发了巨大争议。(工人日报)
整体而言,企业与员工是利益捆绑的,双方“一荣俱荣”。倘若以此衍生,那么企业日子难过,员工自然也要“共患难”了。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抽象的伦理责任,将之拆解为具体化的“经济奖惩”,就是另一回事了。从最近密集曝光的案例看,打着“绩效挂钩”“违约罚款”的旗号,一些企业以制度化的方式,试图将种种损害员工利益的做法“合法化”“漂白化”。这看似是“向管理要效益”,实则是巧立名目、转移责任的侵权之举。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企业的销售人员被迫签署了“承诺催款”的保证书。一旦催收回款不力,甚至会被企业索要巨额货款和滞纳金。在这套极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内,企业擅自扩大了员工的职责义务范围,放大了其所要承担的连带后果。这虽然看起来也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的业绩对赌,但却是风险与收益极不匹配的,是权责利严重失衡的。员工完成了“任务”,只能领取应有的工资和有限的“绩效奖励”,而一旦完不成任务,却要支付较之多得多的“赔偿”——对企业而言,这是稳赚不赔。而对员工来说,就是“就赌必输”“一输万无”了!
公司理应是员工的依靠和后盾,而现实中,很多公司却把员工看成了“兜底者”。在各种极不平等的“对赌协议”的制度性安排下,每个发生了的和可能发生的企业经营风险,都被对应分解给了一个个的“买单人”。如此,公司只赚不赔,其经营俨然立于不败之地。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家正常的企业来说,盈亏都属于常态,入不敷出、坏账等资产减值损失,都很常见。之于此,确实该找到责任人,甄别其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但即便如此,也绝不是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单方面减少自身责任扩大员工义务,更不可以把员工当冤大头和“背锅者”。
我们知道,企业经营有延续性、长期性,不以一时之得失论成败。很多企业急不可耐为当下的每一个损失或失败找到掏钱平账的“买单者”,这非但是短视、狡黠,更是把员工当成了算计和收割的对象,把经营风险分摊化、“员工化”,企业得以享受无风险的“长期收益”。对于这种权责严重失衡且明显违法的操作,法律理应给出及时而强力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