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管理难不难?
很多外行觉得So easy,“不就是发发工资吗?”
但在薪酬实操的时候
就是工作了三五年的HR
也有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错
案件解读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4元。
基本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3月8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顾问。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四、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五、关于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面试时双方约定申请人在试用期的保底薪资为40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由底薪2500元、提成组成;被申请人仅发放申请人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1260元,存在差额。对此,申请人提交了《与销售经理林*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人事邓*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申请人确认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360元、绩效工资组成,申请人主张的保底薪资4000元/月是包括了绩效工资的;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住宿,申请人的工资应扣除住宿费300元/月;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未产生绩效,故被申请人按2360元的标准在扣除住宿费300元后,支付了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1260元。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出勤20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3月的社保,其中申请人个人应承担部分为221.81元。
处理结果: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被申请人均确认其真实性,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其次,《与销售经理林*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人事邓*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显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发生于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对申请人主张的试用期保底薪资4000元/月予以认可,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申请人面试时约定了试用期保底薪资4000元/月。因此,委员会根据双方确认真实性的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尽管被申请人主张应从申请人的工资中扣除住宿费300元,但其未就双方有关住宿费的约定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经核算,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代缴的社保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88.3元(2360元÷21.75天×20天-1260元-221.81元)。
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的点在于月计薪的天数应该以21.75天来计算,而不是以30天来计算。
21.75是用作计薪,即月计薪日,是员工的每月平均计薪天数,通常用于计算日工资。
另外,如果请事假需要扣工资时,或者加班工资,都是按21.75这个数来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