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渣土车队陷“假证”风波
车队长遭行政拘留
在金钱与利益的诱惑面前
有人选择铤而走险
却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一次例行渣土车设卡检查中,查获一起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件。
暴露线索
深夜,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一设卡点位进行例行检查时,两辆工程渣土车进入了执法队员的视线。
执法队员依法对这两辆车的相关证件进行核查,同时检查车身状况。司机主动出示了存储在手机中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初看之下,照片上的两辆车似乎都在有效期内,但仔细查看,发现证件字体有所差别,执法队员初步猜测该驾驶员的驾驶证有伪造、变造的嫌疑。
案件明朗
为打消内心的疑虑,执法队员遂即运用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深入核验,却发现情况并不简单。原来,该公司所办理的处置证已经过期。
面对执法队员的盘查询问,两名司机支支吾吾答不上来。车队长姚某某只好承认,由于新办理的处置证还未审批通过,他担心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无证运输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他利用公司的图片编辑软件修改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有效期限,妄图以此蒙混过关,让车辆“安全”通行。
联动执法
因姚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及时联动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最终,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执法蓝”温馨提醒所有相关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