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老张夫妻的独子张某在县里上班,户口也迁到了城里。后老张夫妻相继去世,在村里留下了一处老宅子,但张某从未回去住过。现村委会想收回宅基地,遂要求张某回家把房子拆除了,张某拒绝。那么,村委会能强行收回宅基地吗?
02 京尹律师论法
本案涉及的是户口在城里的人继承了在农村的房屋后,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根据《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性质不是属于私人所有的,而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时候,村民所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归村里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虽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收回他人占有的宅基地。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合法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房子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这时候应该遵循房地一致原则,如果公民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那么这时候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时候,好像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而继承人又不是村集体的成员,二者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不是这样子的,继承权的取得,实际上是被继承人权利的一种过渡,这恰恰体现了被继承人作为该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从另外一个层面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违法。
本案中,虽然张某户口已经迁走,但是其所继承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合法财产是不能受到侵犯的。只有当房屋灭失的时候,村委会才有权收回宅基地。
北京京尹律师:子女属于城镇居民的,老人去世后,村委会能强行收回宅基地吗?
03 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内容来源:法律出版社 书籍《律师来了:农村常见法律问题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