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8日电 (谭伟旗 张双庆)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为庆祝妻子的生日,带一家人到被告火锅店就餐。原告陈述,就餐过程中两次发现毛发异物,第一次在餐碗中看见长发,和服务员确认之后放在餐脚桌下,第二次发现时已经吃到嘴里,发现后告知服务员,服务员表示需找领导沟通,但店长及餐厅经理都不在,事后被告也没有真诚解决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退还就餐费,并支付赔偿款。
此案案情虽简单且标的额较小,按法律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但事关退一赔十的认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发双方的不良情绪,并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法官决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并优先组织调解。
法官首先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安抚双方情绪,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其次,从双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理解入手,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了解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不断缩短双方的心理预期。经过两次“背对背”的沟通,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
最终,该院认定,发现的毛发并非掺杂在生产或销售源头的食物当中,非明显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可被剔除,不影响正常火锅食材的食用安全,可基本认定属于服务质量及卫生管理存在瑕疵。
在被告已经向原告表示真诚歉意且同意赔偿部分费用的情况下,希望原告能够做出让步。同时,告知被告应该认识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法官的合理释明和耐心劝导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该案的调解贯彻了“审执一体化”思维,以便民服务为宗旨,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