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5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尹峥嵘) 发生交通事故不主动救助也不报警,竟抱着侥幸心态逃离事故现场,然而,此类侥幸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近日,南京江宁交警中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的关键则是遗留在现场的一串钥匙。
当天晚上9时49分许,江宁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江宁街道建中路和窑二线交叉口附近,有行人被电动三轮车撞倒在地,肇事者骑车逃离现场。接到报警后,中队民警迅速出警现场,而被撞行人邹某正被抬上120急救车。邹某称,肇事者是一名四十几岁的男子,后面还坐着一人,身上都有酒味,往江宁镇方向逃去。邹某的朋友则向民警提供一条线索,在前方官山村口附近,肇事车辆丢在路边,但不见人影。
民警来到弃车点,发现肇事车为一款户外运动电动三轮车,一旁还有被撞坏的反光柱。在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车头上挂着一串钥匙,其中有一把是汽车钥匙。执勤警力再次对这串钥匙进行仔细检查,发现上面挂着一把印有某小区字样的牌子,初步判断肇事者很可能是该小区的居民。
随后,民警调取附近社会公共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故的整个过程:21时40分左右,受害者邹某和朋友在建中路和窑二线交叉口附近的路边闲聊,一辆沿建中路由南向北的电动三轮车疾驰而来,邹某被撞飞起后摔倒在地,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逗留了十几秒后离开。次日上午,民警前往该小区找寻线索,但通过调取小区门口监控并未发现嫌疑人身影。正当一筹莫展时,民警想到还有一把机动车钥匙,于是来到小区停车场,通过不断按压车钥匙上的解锁按钮,最终成功解锁一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的中型普通客车,经查询车牌号发现车主名叫孙某。
经调查核实,民警确定了肇事者就是孙某,而孙某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一事供认不讳。根据相关规定,孙某骑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江宁交警中队也就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逃逸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所以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