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晚,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永福县G357国道1420公里处开展夜查行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当天晚上21时20分许,曾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CW**70的面包车在行驶中发现前方设有执勤卡点后,在距离卡点几十米处停了下来,曾某随即下车并准备弃车离开,这异常的举动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执勤民辅警立即上前将准备离开的驾驶员曾某控制。
一开始曾某还狡辩不是自己开的车,而民警在其身上找出了号牌为桂CW**70面包车的钥匙。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检测结果,曾某承认了自己饮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同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曾某此次酒驾并不是“初犯”,曾某于2017年11月20日醉驾被被吊销驾驶证,后于2020年11月16日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再次被查处。曾某并没有吸取前两次教训,又因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永福交警已对曾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交警提示
开车上路不是儿戏,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来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吃亏的永远都是自己。酒驾醉驾行不通,无证驾驶更是“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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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西桂林交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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