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粤传媒(002181)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已有投资者索赔获得法院两审判决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本案诉讼时效进入倒计时,团队将于4月29日截止接受该股票的索赔委托。
粤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2021年4月29日晚,粤传媒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某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13年10月28日到2016年10月19日收盘买入粤传媒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