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一主人牵着狗子逛早市。一不留神,狗子朝摊位上的虾筐里尿了一泡。商家要求,狗主人必须全部买下。最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主人赔偿了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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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张金枝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本案涉及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和解决途径等法律问题。
一是侵权责任划分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疏忽大意。
本案中,一方面,狗在商贩贩卖商品箩筐里面撒尿的行为,导致该商品受到损害,给商贩造成了实际损失,女子作为本案狗的饲养人,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导致此损害的发生,应当对商贩贩卖的商品遭受损害这一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商贩当然可以要求狗的饲养人即该名女士承担此侵权责任。当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多少,还是要根据商贩实际受到损失的多少来具体确定。另一方面,本案中,商贩在出售商品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但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看护摊位商品安全的义务,对狗接近摊位具有致害潜在危险应有一定的预知或防范,应该及时进行驱赶或警示提醒,但疏于防范和管理,最终导致商品被狗撒尿受损,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来讲,女子承担主要责任,商贩酌定承担次要责任。当然也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分析,也可让女子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赔偿数额及解决途径。对于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赔偿数额争议,达不成一致的,也可报警固定证据,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侵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通过法院裁判区分责任,通过司法鉴定认定损失数额。
律师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动物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选择饲养场所,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一些必要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文明饲养动物。